第四条:星洲更名为“上京” ,确定为联合王国都城,定为“京畿直辖区”。
第五条:国旗为深蓝底色,中央为金色星芒环绕金龙图案(象征海洋、希望、皇权及疆域);国歌为《皇舆浩荡》。
第六条:官方语言暂定汉语为通用行政语言,同时尊重和保护境内各民族语言文化。
第二章:皇帝
第七条:皇帝为国家元首、政府首脑、武装力量最高统帅,总揽统治权。
第八条:皇位由开国皇帝许愿陛下及其直系后代,依长男顺序世袭。
第九条:皇帝拥有最高立法权、行政权、司法权、军事权、外交权、授爵赏罚权、紧急状态宣告权。
联合王国所有法律需经皇帝陛下批准方为有效。
所有官员、法官、军官均由皇帝任免。
第十条:设立皇室事务院,管理皇室财产、礼仪、宗室事务。
第三章:中央统治机构
第十一条:设 “政务院” ,为最高行政执行机构,对皇帝负责。政务院下设:
内政部(户籍、治安、民政、地方行政监督)
外交部
财政部
经济与产业部(工矿、商业、交通、邮电)
资源与能源部
文化与教育部
《抗战:从血战淞沪到割据东南》 第446章 定都选择(第2/5页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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