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化与教育部
卫生部
司法部(管理法院系统及检察)
民情调查部(情报与内部安全)
第十二条:设 “军事委员会” ,为最高军事统帅机构,皇帝亲自担任委员长。下设:
国防部(总体国防政策、动员、预算)
陆军总部
海军总部
空军总部
火箭军总部(辖战略导弹部队)
联合后勤总部
总参谋部(作战计划与指挥)
军事训练与条令部
军事科技与采购部
第十三条:设 “最高裁判院” ,名义上为最高司法机关,但法官由皇帝任命,且皇帝拥有最终裁决和特赦权。
第四章:地方统治
第十四条:全国划分为若干“总督区”(如缅甸、泰国、越南、柬埔寨、印度东部南部区域、孟加拉、马来亚、越南、菲律宾、大爪哇等。
以及“特别行政区”(如上京、锡兰、文莱)等,总督区下辖各行省、市、县等机构。
《抗战:从血战淞沪到割据东南》 第446章 定都选择(第3/5页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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